<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本网甘肃酒泉讯(酒泉市肃北县司法局:董补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前几天,司法所来了一位“不速之客”——社区矫正人员陈某的母亲。</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六十多岁的老太太一到司法所办公室就开始高声嚷嚷,“我儿子都已经放出来了,监狱不管了,派出所不管了,你们司法所凭什么管,你们这样管着,我儿子还赚不赚钱,成不成家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老人声音很大,司法所就两个工作人员,不到一会,隔壁办公室的工作人员都聚集到了司法所,想看看具体发生了什么事,一时间,司法所门前热闹起来。</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事情还要从陈某说起,陈某因强奸被判无期徒刑,在狱中多次减刑,于二零一三年一月刑满释放,处剥夺政治权利八年。接到刑释通知书后,司法所通知陈某回家后第二天到司法所报到,并按规定为其建档,留下了陈某的联系方式。春节过后,陈某并未按照规定到司法所报到,电话联系不上,于是拨通了陈某父亲的电话,对方只说他儿子去外地打工了,不在家,再三要求他到司法所来一趟,以便了解陈某的具体情况。左等右等,陈某的父亲没来,母亲却来了,于是就发生了本文开头的一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老人的情绪很激动,先给她倒了一杯茶,尽量平复她的心情。在老人平静下来之后,坐到老人的身边,轻言细语对她讲解《刑法修正案(八)》对社区矫正的相关规定,以及新出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随着讲解,老人慢慢有了一些理解,抱怨的语气缓和了很多。她说,“我儿子年轻犯了错,已经受到了惩罚,现在出来了,老大不小也没个家。你们这样管着不让他出去赚钱,你说他将来怎么办。我有个亲戚在派出所上班,她说我儿子这种情况,你们司法所是没有权力管的。”我们耐心向老人解释:我们不是管着陈某不让他赚钱,相反,我们鼓励陈某这样的人自食其力,务工挣钱。对就业有困难的,我们还会提供就业指导、就业培训等帮助。当然,对陈某这类回归人员,我们是依法进行管理,目的是确保他能够更好融入社会,引导他改掉恶习,走上正确的道路。</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阵入情入理的交谈,老人连连点头称是。离开司法所时,老人一再表态要配合司法所对陈某进行管理。见老人蹒跚而去的背影,我们长长的吁了一口气。隔壁办公室一个工作人员走过来,“小妹,这些刑释人员,交给派出所就行了,你们司法所跟着凑什么热闹。”刚刚落下的心又提了上来,得了,只有把刚才给老太太讲的话再讲一次。</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经过这次小风波,感受了基层司法所对特殊人群管理的困惑。仅从陈某家人和乡镇工作人员对安置帮教工作的说法来看,基层司法所的安置帮教之路还很漫长。长期以来,对社会服刑人员、刑释解教人员的管理与执法都是由公安机关负责,社会面上,群众更多的是知道公安机关的执法,因此群众对司法局开展特殊人群管理的认识是有很大偏差的,这种现象严重影响了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nbsp;&nbsp;</span></p><p></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