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来源:刑事执行 作者: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nbsp;刘贤斌&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在司法实践中,刑期计算是一个较为普遍而又十分复杂的问题,笔者从事刑罚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多年,较多接触到服刑人员对刑期计算错误的申诉,但在解决这些申诉时,由于立法存在漏洞、执法者在思想认识上不统一,导致这类问题的解决存在很大难度,直接侵害了服刑人员的合法权益,间接地影响了执法的公正性,下面就这类问题做些探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刑期计算存在的主要问题</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在司法实践中,刑期计算存在以下五种常见错误情形:</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1、因羁押时与判决时罪名不一致而导致的刑期计算错误。服刑人员韩某因涉嫌私藏枪支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在搜查韩某住处时,枪支未搜到,结果发现毒品,后来韩某因私藏枪支证据不足而以私藏毒品罪被判刑,因私藏枪支被羁押的两个月未计入刑期,刑期从因私藏毒品被逮捕的时间计算,韩某就刑期计算错误向原审法院申诉后,法院以羁押时与判决时罪名不一致拒绝纠正,后来,在检察机关多方监督下,原审法院将韩某因私藏枪支被羁押的两个月裁定计入刑期。</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羁押时与判决时罪名不一致且管辖地不同而导致的刑期计算错误。服刑人员高某因涉嫌私藏毒品犯罪被某市公安机关刑事拘留一个月,后因证据不足被释放,释放当天被另一市的公安机关以涉嫌盗窃罪刑事拘留,后来,高某因盗窃罪被判刑,而因涉嫌私藏毒品犯罪被羁押的一个月时间未计入刑期,高某多次申诉后,拘留地司法机关和原审法院以羁押时与判决时罪名不一致且管辖地不同拒绝纠正,此案一直反映到高检院等待法律解释。</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3、异地羁押及押回途中时间未计入刑期而导致刑期计算错误。因网上通缉被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的部分服刑人员,在异地羁押和押回途中的时间未计入刑期。服刑人员王某、袁某等4人犯故意伤害罪后外逃,后来因网上通缉被外地公安机关抓获,王某等4人在当地羁押和押回途中分别有5~9天在判决时未计入刑期,服刑人员王某、袁某等4人申诉后,由于涉及两级法院,且认识不统一,检察监督工作面临很大的难度。</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4、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折抵计算错误而导致的刑期计算错误。服刑人员陈某2013年7月10日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同年8月5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10月23日被逮捕,后来陈某因犯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3年7 月10起至2016年11月30日止。这个判决存在明显的错误,陈某因指定居所监视居住80天,按规定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有40日可以折抵刑期,但这个判决在计算刑期时应增加40天改为减少40天,刑期少了80天。笔者认为,这个判决的计算应先按三年六个月计算到2017年1月9日,再增加40天,到2017年2月18日止。</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5、因计算标准不同而导致的刑期计算误差。前述案例后来被裁定纠正,更正为“2013年10月23日起至2017年2月15日止,刑期起始期由原来的拘留之日改为逮捕之日,由于刑期起始期和计算方法的不同,导致刑期有三天的误差。在司法实践中,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天数如果是单数,单数是否折抵,如何折抵,由于缺乏统一标准,往往会导致不同的刑期计算结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存在问题的原因</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1、立法和司法解释严重滞后,存在漏洞。由于刑法对刑期计算只有原则性规定,操作性不强,在司法实践中无法解决错综复杂的具体问题,尽管有关于羁押时与判决时罪名不一致时刑期计算的司法解释,如最高法院1988年《关于行政拘留日期折抵刑期问题的电话答复》和1981年《关于劳动教养日期可否折抵刑期问题的批复》中相关内容规定,其基本精神是,前案被羁押的日期是否折抵刑期,关键在于前案和后案是否属于“同一行为”,如果被告人后来被判处刑罚的犯罪行为和前案被查处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前案被羁押日期应当折抵刑期,否则不应折抵。但是这些规定都是八十年代的产物,不符合现代法制的精神,无法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和效率的原则,在司法理念上已陈旧过时,严重滞后,目前面临的现状基本上是无法可依,检察机关在纠正上述刑期计算错误时,原审法院往往以过时的司法解释来搪塞,关于羁押时与判决时罪名不一致且管辖地不同羁押时间是否计入刑期在法律上还是空白,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无法可依,直接导致执法者思想混乱、无所适从,因此,加强刑期计算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已迫在眉睫。</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执法者思想认识不统一。相关法律的不完备、不具体,直接导致执法者思想认识上的不统一,由于执法者法律意识、人权意识、执法水平的不同,往往会出现截然不同的看法和结果:关于羁押时与判决时罪名不一致羁押时间是否计入刑期的问题,有的人就认为不应计入刑期,其理由是过时的司法解释,完全不考虑人权保护的精神,更有甚者认为,对于羁押时间不计入刑期的问题,服刑人员可以在刑满释放后找公安机关打国家赔偿官司,这种做法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讼累,不利于矛盾的及时化解,而且无法体现司法的公正性和效率原则;关于网上通缉异地羁押及押回途中的刑期计算问题。有的认为刑期应从拘留之日计算,拘留之后的羁押才是合法的羁押,拘留之前的羁押不是合法羁押,异地羁押及押回途中的时间不能计入刑期,如果网上通缉异地羁押不是合法羁押,那么异地公安机关的羁押就存在合法性问题,被羁押人的反抗就成为合法了,试问,如果公安机关依法发布通缉令而产生的羁押不是合法羁押,还有什么叫合法?关于一审刑期计算错误、二审维持,究竟由谁来纠正刑期错误及管辖地不同羁押时间未计入刑期的问题,执法者都存在不同的认识。认识上的不统一必然导致执法上的混乱。</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3、缺乏严格完善的纠错机制。由于上述种种原因,加之司法改革后人少事多的矛盾十分突出,发生刑期计算错误在所难免,现在关键缺乏纠正错误的机制,有的执法者碍于面子和年终考核的原因,往往是有错不纠、久拖不决,对于有错不纠的缺乏追责制度,对于主动纠错的缺乏激励机制,致使纠错渠道不畅通,建立实事求是严格完善的纠错机制势在必行。</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对策建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1、进一步完善刑法关于刑期计算的立法及解释工作。关于刑期计算法律的不完善是导致目前刑期计算存在问题的首要原因,加强这方面的立法迫在眉睫,笔者认为无论是立法还是司法解释,加强对刑期计算的原则、内容、标准及救济机制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进一步完善刑期计算的立法及解释工作,有利于消除立法在在方面的空白,有利于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司法的公正性,有利于指导司法实践、规范执法,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和司法效率的提高。如果类似个案事事请示最高法院,司法效率势必将大打折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进一步提高执法者的业务素质。执法者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的思想,进一步增强人权保护和效率的观念,理性平和的对待现实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政策法律研究部门要加强的刑期计算的研究和培训,进一步统一思想,执法者要妥善处理好刑期计算出现的问题,对服刑人员的申诉和检察院的监督要认真对待,及时妥善化解矛盾,提高执法效率。</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3、强化责任,完善纠错机制。司法是解决纷争的最后一道关口,事关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院的责任任重道远,现在关键是实事求是建立减少错误发生和畅通纠正错误渠道的机制,既不能有错不纠、久拖不决,也不能对主动纠正错误的人在年终考核时一棍子打死,只有建立有错不纠的追责制度和主动纠错的激励机制,才能畅通渠道,化解因刑期计算错误产生的矛盾,回归文明健康的法制轨道。</span></p><p><br/></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span></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