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来源:绵阳普法网 作者:杨 玻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应的非监禁刑罚执行制度。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所以,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从事的就是刑罚执行活动。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003年7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确定北京、上海、天津、江苏、浙江、山东六个省(直辖市)作为社区矫正工作试点区域。2003年9月2日,“全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会议”在北京召开,同时,上述六省市正式启动社区矫正试点工作。2005年1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扩大社区矫正试点范围的通知》,将河北、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湖北、湖南、广东、广西、海南、四川、贵州、重庆等十二个省(区、市)列为第二批社区矫正试点地区。2012年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颁布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社区矫正全面铺开。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修改并于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至此,社区矫正成为了一项法定的刑罚执行制度,也第一次把社区矫正职责规定为司法行政机关一家的单独职责。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目前正在实施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根据以上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虽然法律授权司法行政机关中的社区矫正机构(包括司法所),负责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执行刑罚。但就司法行政机关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个人而言,其身份定位以及执法依据都处于十分尴尬的地位。一方面,由于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不具有警察身份,也没有被法律赋予明确执法权限,在现实社区矫正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执法也存在很大问题。另一方面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没有纳入警察编制、没有警察证、不享有警衔津贴;严格来说,他们的刑罚执行活动,都属违法。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 一、从盼望到失望看《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 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存在着起步晚、制度不健全的特点,相对西方较为完善的制度,显得较为落后。客观来说,我国目前没有一部具体的法律来规定社区矫正制度,只有一些零零散散的条文,远没有达到系统的程度。因为立法的落后,缺少指导社区矫正的规范,所以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的工作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法人员短缺、各单位重视程度不够等特点。因此,推进我国的社区矫正的开展,首先就是通过立法的方式将具体的工作内容规范化、体系化、程序化,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因此,社区矫正立法在我国势在必行,只有通过一部完备的社区矫正立法,才能更好地降低罪犯的再犯罪率;同时将社区矫正规范化,能够有效合理的配置司法资源,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更好地与国际社会接轨。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国务院法制办在2016年12月1日向全社会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意味着社区矫正工作开始进入立法程序,这对主管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部门、尤其是从事第一线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司法所来说应该是一个莫大的喜讯,起码来说从立法的角度,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社区矫正工作要开始“名正言顺”了,基层司法行政部门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期盼解决警察身份问题应该有了一个明确的“时间表”。但是,纵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整个内容,没有一处提到了社区矫正人员必须具备人民警察身份的“字迹”,让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倍感失望和遗憾,大家普遍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没有开展认真调研,在立法的具体内容上还很不全面和成熟,没有认真重视和解决社区矫正工作面临的带紧迫性的实质性问题。 </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赋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身份的必要性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近年来,随着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较快发展和不断深化,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不具备警察身份而导致的问题尤为突出,在试点中,很多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基层司法行政人员都表达了希望解决社区矫正执法人员警察身份的强烈愿望。因为社区矫正是与监禁刑罚执行对应的一种非监禁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的对象是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与监狱警察一样,社区矫正工作人员行使的是刑罚执行权,其工作本质是一种刑罚执行工作,一线执法活动具有一定的风险性。因此,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当具备警察身份。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 “名正言顺”的执法队伍是保障社区矫正工作有效推进、顺利发展的决定性因素。当前,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身份为普通公务员、事业编制或司法辅助人员,有些甚至是合同工和临时工,这对社区服刑人员不能形成有效震慑,特别是面对社区服刑人员不服管教、违法违纪时,工作人员面临执法尴尬、底气不足,这极有可能导致社区矫正工作流于形式。因而,赋予社区矫正工作人员人民警察身份和职权,对社区矫正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 1、 社会调查环节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判前社会调查是指司法行政机关接受人民法院的委托,对可能适用非监禁刑的被告人的基本情况、一贯表现、社会关系和社会评价等能够反映其人身危险性的各种情况进行调查,提出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建议,为人民法院依法审判提供参考依据的活动。作为县级司法行政机关,我们积极配合人民法院开展社会调查,但是,因不具备警察身份和职权,工作人员上门走访调查时穿着不统一、证件不规范,使得被调查群众难以信赖,甚至有些群众有所顾忌而不讲真话,影响社会调查评估的真实性和严肃性。如选派有警察身份的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担任调查员可极大保障走访调查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增强被走访群众的信赖度,更加全面细致地调查了解,客观公正地分析评估,维护司法公正。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 与相关单位沟通环节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 因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没有警察身份,导致在社区矫正工作中与其他相关单位沟通存在障碍和鸿沟。例如,我单位在一次社区矫正工作中,与某市某公安机关进行电话沟通时,该公安机关要求我单位工作人员提供警号供其在警务通平台查询以确定我方身份,才可提供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信息。由此可见,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没有警察身份而地位尴尬,直接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 3、 社区服刑人员管理环节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关键在于“矫正”,核心是提高矫正质量。《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第三条第一款规定:“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根据以上规定,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由于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司法行政人员不具有警察身份,也没有被法律赋予明确执法权限,在现实社区服刑人员管理工作中,工作人员执法也存在很大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对于社区服刑人员的过失不能“唱红脸”,更有一些社区服刑人员对相关规定不以为意,我行我素,纪律观念差,不服管理、拒绝教育。碍于身份和执法权限的限制,造成我们工作人员底气不足,不能形成有效的震慑,导致社区服刑人员管理松散、矫正效果流于形式。如具备警察身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组织社区矫正对象开展认罪悔罪教育、法律常识教育、公民道德教育和形势政策教育等项内容的集体教育活动中会更加得心应手、理直气壮;如具备警察身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在针对性地开展个别教育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组织监督社区矫正对象进行集体性公益劳动等环节会更加胸有成竹、信而有征;如具备警察身份,司法所工作人员在落实对矫正对象监督管理的各项措施,如走访矫正对象的家庭,向矫正监护人布置监管任务等环节会更加安心定志、底气十足,能更有效的确保刑罚有效执行,维护社会稳定。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4、社区服刑人员收监环节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面对一些紧急情况,如社区服刑人员重新犯罪需收监执行的环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不具备警察身份而没有限制社区服刑人员人身自由、采取强制措施的权力,遭遇执法尴尬,只能“干着急”。针对这一情况,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应被授予人民警察身份和职权,组织执行刑罚,对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社区服刑人员实施制止、惩戒、收监等措施,协助公安机关对严重违反社区矫正管理教育规定的社区矫正对象采取强制措施、对重新犯罪的矫正对象依法处理、抓捕脱逃监控的矫正对象,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具有执行力,保证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自社区矫正工作试点以来,部分地区已经尝试由人民警察担任社区矫正执法人员。湖北省武汉市2010年开始率先将全市社区矫正执法人员列入人民警察警衔评授范畴。2011年,四川省德阳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司法警察支队正式挂牌,成为全国首个社区矫正司法警察支队。2013年3月末,哈尔滨市也成立了社区矫正警察支队。海南省海口市及各区司法行政机关也均成立了社区矫正警察队伍。十八届三中全会上取消了劳动教养、劳动改造制度,今后的社区矫正工作更为繁重。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参照司法部原《中华人民共和国矫正法(送审稿)》中的规定,以及监狱实行警察制例和外省市的一些做法,我建议:给各省、市、县司法行政机关中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应赋予其人民警察身份。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腰杆硬不硬、底气足不足、动力强不强,直接关乎到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直接关乎到社会的和谐安定。认真并多次浏览国务院法制办12月1日发布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中,发现该《征求意见稿》没有充分体现刑罚执行工作本质,没有紧密结合中国国情和基层工作实际,不能完全有效解决社区矫正实践存在的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如社区矫正的性质和定位,社区矫正机构和队伍建设,社区矫正机构的职责,工作保障机制,法律监督机制,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还不够明确。因没有参照监狱实行警察制先例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纳入人民警察管理范畴,基层广大司法行政工作者感到十分寒心,倍加感受到今后工作路程的艰辛。我们认为,当务之急是要解决司法行政机关中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和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身份问题,实现身份与监管职责相统一;解决执法的合法性问题。作为一名县级司法局司法行政工作者,我再一次强烈建议:应及时给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中从事社区矫正的工作人员授予人民警察身份。具体建议意见:1、在《社区矫正法》中明确,将从事社区矫正在编干警纳入人民警察管理体制进行管理,享受人民警察政治待遇和警衔工资待遇,授予警衔,配发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从根本上解决好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腰杆硬不硬、底气足不足、动力强不强问题,保证社区矫正刑罚执行活动的严肃性,对社区矫正对象形成有效的震慑力,使社区矫正工作更加具有执行力,从而提高社区矫正的工作质量;2、人民警察是个大概念,范围涉及公安机关、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司法行政(监狱、戒毒、社区矫正)等多个部门,按照职能职责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只能管理本系统公安警察队伍,司法部管理的是系统内人民警察队伍,法院、检察院管理的是司法警察,所以需要通过顶层设计形式在司法体制改革中跳出公安部“一家独大”围城,对现有正在广泛征求意见的的《人民警察法》进行修改完善,将司法行政机关中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干警列入人民警察管理范畴,通过《人民警察法》立法形式予以确认;3、以省(直辖市、自治区)司法厅名义出台文件,在省级司法厅成立社区矫正警察局,地市级司法局成立社区矫正警察支队,县级司法局成立社区矫正警察大队或社区矫正刑罚执行大队,乡镇司法所成立社区矫正警察中队或社区矫正刑罚执行中队;四、起草制定《社区矫正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选择一些省市开展改革试点,并赋予司法行政部门对社区矫正对象采取谈话、讯问、询问、查询、调取、扣押、搜查、留置等措施权限,建立规范统一、权威高效的社区矫正管理体系,确保试点工作积极稳妥、依法有序推进。 <br/></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 </span></p><p><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