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来源:季凤建的法学世界 &nbsp;作者:刘仁文 季凤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近代以来,大多数国家确立了以自由刑为主导的刑罚体系,将犯人集中关押在监狱里。在刑事政策转变、刑罚改革推进与行刑社会化思潮的影响下,监狱逐渐向社会开放,技术手段和措施也逐步融入刑罚执行。其中,最具代表性的是电子脚镣的广泛应用,它具有经济成本低、即时、可靠和效果好的优点,使监狱家庭化、社区化、无形化、甚至无影化,体现了科学、文明、人道的法治理念。当前我国正处于刑事立法与司法变革的重要时期,推广应用电子脚镣无论在理念、制度及操作层面都有积极意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电子脚镣概况</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所谓电子脚镣, 又称电子监控(Electronic Monitoring),系以电子设备为监控工具,通过对监控时间表的严格执行实现对犯人人身自由的约束,并以社区和家庭为在主要场所改造犯人,从而达到使其重返社会的目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电子脚镣的起源与发展</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电子脚镣技术的起源最早可追溯至1919年,当时美国的一个公司(Army Signal Corps.)宣称其发明了一项可追踪轮船和飞机的技术,1961年该项技术在医学领域得到推广应用。1964年,哈佛大学心理学家拉尔夫.斯维茨格贝尔(Ralph Schwitzgebel)在其《行为科学》(Behavioral Science)一书中提出了对犯人使用电子脚镣执行刑罚的构想,但直到1983年美国新墨西哥州地方法官杰克.拉乌(Jack Love)才决定将这一构想付诸实施,他督促电脑经销商迈克尔.格斯(Michael Goss)改造发明了电子脚镣,不久该州阿尔布奎克(Albuquerque)市的5名犯人被戴上了电子脚镣,由此开了电子脚镣执行刑罚的先河。这一做法很快获得了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的好评。随后,佛罗里达州对12名犯人使用电子脚镣也取得了成功。大约4年之后,全美就有21个州近千名犯人在刑罚执行中应用了电子脚镣。又经过不到10年的时间,电子脚镣应用的热潮就波及到了全球。当今世界主要发达国家,如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加坡、以色列、英国、瑞典、荷兰、德国、法国、意大利、葡萄牙、瑞士和西班牙等,均推广应用了电子脚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目前,已出现了三代电子脚镣。第一代电子脚镣主要应用于监控犯人是否呆在居所等指定场所,它通过犯人所戴的电子发射器发出的信号与电话接收器联系,当犯人离开一定的距离,信号就会自动传输到监控中心的电脑(内含电脑监控系统)里,监控官(人员)就能得到通知,使监狱家庭化、社区化。第二代电子脚镣借鉴了手机的即时交流功能,利用无线电技术,摆脱了固定场所的限制,实现了监狱的无形化,它能随时将犯人的位置信息报告给监控人员,保持犯人与监控人员的即时联系。第三代电子脚镣加大了技术变革的步伐,通过将电子监控器、逻辑芯片控制器等集成的药囊装置植入犯人手臂皮下,随时将犯人的各种状况信息,如所在地、情绪、身体生理状态等,发送给监控人员,监控人员也可通过该装置对犯人进行控制。与第一、第二代电教脚镣相比,第三代是主动的控制。从各国的实践看,第一代电子脚镣被广泛应用,第二代电子脚镣虽有一定的普及但还未占据主要地位,第三代电子脚镣仍处于研发、实验阶段,但呈现出广泛应用的前景。</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电子脚镣的应用条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虽然电子脚镣获得了广泛应用,技术上已经有了三代产品,在刑罚执行中的应用也获得不少好评,但电子脚镣的应用也受到一定条件的限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首先,适用者须有固定的住所和稳定的工作。由于电子脚镣的信息传递需要通过一定的装置才能发送到电脑监控系统中,所以使用电子脚镣的犯人必须至少有一个固定住所。为了使犯人在家庭生活以外顺利完成改造,达到融入社会的目的,犯人一般还必须具有一份家庭以外的工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其次,必须具有应用电子脚镣的物质条件。由于犯人必须随时和监控人员进行信息沟通,所以诸如电话之类的信息传输工具或者无线电通讯设施是必备的物质条件。</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再次,适用者不能有吸毒、酗酒、暴力犯罪、前科等严重不良记录。虽然监控人员可通过电子脚镣对犯人的人身自由进行控制,但毕竟不是对犯人的人身羁押,犯人违法犯罪或逃跑都容易得多。因此,不能对有前述不良记录的犯人使用电子脚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最后,需取得家庭成员的支持与合作。一般来说,使用电子脚镣的犯人不脱离家庭生活,而在社区内和工作、学习中实现改造,家人特别是共同居住的成年家人的意见显得尤其重要,对犯人的改造也需要家人的部分协助,如果家人不予以支持和配合,单纯依赖监管人员的监控,改造效果就很难得到保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电子脚镣的应用特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电子脚镣的应用,有以下几个比较明显的特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1.它是一种传统刑罚执行的替代方式。虽然使用电子脚镣不把犯人关押在监狱内,但它仍然是自由刑的执行方式,也仍然会对犯人的人身自由构成限制,犯人也必须按照规定的时间表安排其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监控人员也可随时了解犯人的行踪,一旦发现犯人对监控人员的指令不及时做出回应或违反了监控管理规定,监控人员就可采取适当措施撤销电子脚镣的使用,将犯人重新投入监狱。从电子脚镣使用的时间长短分析,大多数国家都规定最长不超过6个月。因此电子脚镣的使用是个短期的过程,不能对剩余较长刑期的犯人适用电子脚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 执行主体虽有不同,但拥有最终决定权的是法官。由于世界各国法律体系的不同和法律制度的差异,电子脚镣执行主体有所不同:如英国由保安公司负责;荷兰、葡萄牙和瑞士是私人公司和缓刑办公室共同负责;瑞典和德国由缓刑办公室(官)负责;意大利由警官负责。在确定是否对犯人适用电子脚镣前,一般都由缓刑官对犯人的人身危险性进行评估,然后将其建议报告给法官,法官根据该报告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发出电子脚镣令。从理论上讲,缓刑官的报告对法官的决定只具有重要的参考作用,而不起决定作用,法官完全可以否决缓刑官的建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3.适用范围广泛。电子脚镣虽然不能对重刑犯、累犯等人身危险较高的犯人适用,但它可广泛适用于诸如未成年犯、初犯、过失犯、刑期较短或假释的罪犯,也可适用于被采取保安处分、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还可以适用于怀孕的女犯人的监外执行、年龄较大的犯人的执行、残疾人或患病的人的监外执行。总之,只要犯(罪嫌疑)人的人身危害性小、犯罪较轻、剩余刑期较短,就可以适用电子脚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4.主动自愿。刑罚的执行一般是以国家强制为特征,无需听取犯人本人或家人的意见。但电子脚镣的适用显著不同,电子脚镣的适用一般是先由犯人主动申请或法官、检察官、缓刑官提出建议,适用前还必须征得适用犯人及相关人员的同意,尤其是犯人本人的同意。实践中,一般都是事先取得犯人的书面同意,然后听取共同居住的成年家人的意见,并获得同意的书面表示,只要有人作不同意的表示就不能使用电子脚镣。由于电子脚镣的适用都是经过犯人主动积极的申请,且还具有其明确的书面意见,在执行过程中犯人一般都会积极配合。</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电子脚镣的技术原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电子脚镣的技术原理及功能结构并不复杂,下面分别对三代电子脚镣的技术特点进行简单描述。</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第一代电子脚镣的技术原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一代电子脚镣的发明者是迈克尔.格斯(Michael Goss),正是他的发明创造才使得电子脚镣最终进入刑罚执行领域并获得广泛应用。第一代电子脚镣系统由电子发射器、电话接收器和电脑监控系统三个部分组成。电子发射器是个类似脚镯的环形装置,通常佩带在犯人的脚踝上,它能连续地发送电子信息,通常情况下它都处于休眠状态,但可以随时被电话接收器唤醒,接收电话接收器发出的信号,通过设置也可以让电子发射器在某些固定时间向电话接收器发射信号。犯人的具体行动主要通过信号的变化来反映。而电话接收器一般装在犯人家里的电话线上,它的主要任务是将电子发射器发射的信号进行收集、整理,及时通过电话线传送到缓刑办公室或保安公司的电脑监控系统,电脑监控系统通过对信息的整理、分析,对犯人的活动情况作全面的分析,并及时反映给监控人员,监控人员根据该分析结果判定犯人是否违反监控管理规则。</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一代电子脚镣系统具有以下功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1.调整犯人受监控范围和时间段。监控人员可根据犯人的人身危害性的大小、服刑表现等调整其受监控的范围和时段。电话接收器所接收电子发射器发射的信号的强弱也可以明确地显示犯人是否外出、是否违规。如果犯人外出未归或逃脱监管电子信号都会中断,监控人员可根据此情况及时判断并发现这一情形。监控人员可以通过调整犯人服刑时段,给其工作、学习和日常生活安排合理的时间。监控人员还可以通过对监控范围的设置及调整,使服刑犯人的各种行为处于掌控之内。通过对电子工作范围时间段的调整,既给犯人一定的自由空间,也能保证服刑犯人的行为不脱离监控人员的监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防破坏。电子发射器和电话接收器都具有防破坏功能。如果犯人企图将电子发射器弄坏,或使电话接收器停止工作,监控人员都会立即得到电脑监控系统的通知;如果犯人企图将电子发射器取下,不管是否成功,其行为信息都会被接收器侦查到,监控人员也会立即得到通知。有的电子发射器和电话接收器甚至还具有自检功能,一旦其功能发挥有异常之处,监控人员也能立即得到通知,迅速派人前来维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第二代电子脚镣的技术原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二代电子脚镣系统摆脱了电话线必须固定场所的限制,用无线电的方式实现了电子发射器和电脑监控系统的联系,但由于是无线电传输方式,所以增加了另一种装置:遥控收发机,它可以有效接受电子发射器的信号和向电子发射器发射信号。</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第二代电子脚镣系统具有以下功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1. 身份识别功能。第二代电子脚镣可以通过对犯人进行独有的身份编码来识别犯人身份,从实现对犯人的个别管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 信息保密功能。由于采用了无线电技术,像信息加密、编码功能获得了广阔的应用空间,电子脚镣可首先对其发射的信息进行加密才发往遥控收发机,遥控收发机也可对其发往电子发射器的信息进行加密。第二代电子脚镣系统通过对信息加密等技术手段的应用,具备了很强的保密功能。</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3.抗干扰、防破坏功能。在第二代电子脚镣系统中,无线通信一般都采用了跳频技术,这大大减少了其它电磁干扰的可能性,对保持系统稳定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还可以改善由于信号衰落造成的误码,为监控人员有效实施对犯人的监控管理提供了强有力的技术保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4.不妨碍犯人正常生活。由于技术的进步,第二代电子脚镣一般都具有了防水、防震、节电等功能,使用电子脚镣的犯人可以像其他人那样游泳、剧烈运动,这大大方便了犯人的正常生活。</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第三代电子脚镣的技术原理</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第三代电子脚镣系统包括由电子监控器、逻辑芯片控制器组合的药囊、遥控收发机和电脑监控系统三部分组成。但与第一、第二代电子脚镣戴在犯人身上不同,药囊要植入犯人手臂皮下,这样的电子脚镣就摆脱了可见的有形载体,除非犯人自己泄露,其他人根本不可能知道其身体内带有“电子脚镣”,可以说这一特点使监狱实现了无影化,监狱只存在于犯人的意识里,监狱心理化十分明显。对比第一和第二代电子脚镣的功能,第三代电子脚镣的功能更为复杂和实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1.犯人情况分析功能。第三代电子脚镣不仅可以实现对犯人外在行动的监控,还可以通过逻辑芯片控制器的运转实现对犯人心理、生理状态的分析,发现其身体、心理的变化,如生病、心理波动等,并及时将这一信息报告给监控人员,这可以为监控人员及时发现犯人的变化进而采取进一步措施提供条件。如英国就给一批狎童犯带上电子脚镣,通过对其行为方式及出入场所的分析,判断其是否具有人身危险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 对犯人的主动控制功能。由于第三代电子脚镣是将药囊植入犯人体内,药囊内完全可以放入一些镇静剂之类的药物,在犯人有明显的犯罪冲动或不法行为前,逻辑芯片可根据其分析结果对犯人施用这些药物,从而达到控制犯人行动,避免新的犯罪和违法行为发生的目的。</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3. 防脱逃功能。由于第三代电子脚镣是植入在犯人的身体之内的,除非犯人铤而走险,不惜对自己的身体进行破坏,只要药囊中的电子监控器仍能发射信号,监控人员就能很及时、快捷地找到犯人所在的场所,这种技术手段的应用完全摆脱了第一、第二代电子脚镣必须有犯人主动配合才能实现监控的缺陷。</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电子脚镣的优点</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应当承认,电子脚镣之所以诞生,其根本原因既非天才灵感的闪现,也非法官主动进行自由刑执行改革的成果,而是由于监狱危机的存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美国,犯罪始终处于高发状态,经济犯罪、毒品犯罪、暴力犯罪频发,与其相适应的是羁押、监禁率极高,与其极其不适应的是羁押、监禁场所数量的增加却不甚明显,这就导致了看守所、监狱内的犯罪嫌疑人、犯人人满为患的状况,而被监禁人互相影响,但监狱管理部门却无力控制,导致监狱危机。</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但随着电子脚镣技术的发展,其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电子脚镣的应用已呈现出了蓬勃发展的态势,这主要是因为它具有以下优点:</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契合了国际社会刑事政策转变、刑罚改革推进和行刑社会化的思潮</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自1955年联合国第一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遇会议召开以来,历次预防犯罪和罪犯处遇大会都对各国非刑罚化、非监禁化和非司法化措施的使用进行探讨,这推动了世界各国刑罚观念和刑事政策的趋同:刑事政策趋于两极化,对偶犯、初犯、过失犯等人身危害性小、社会危害性低的轻微犯罪的惩罚趋轻,而对恐怖犯罪、毒品犯罪、经济犯罪等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重罪的惩罚趋重;对刑罚的目的认识已从单纯的惩罚报发展为矫正犯罪、预防犯罪和帮助罪犯重返社会并重;立法上从强调死刑与长期自由刑的重刑结构发展到强调自由刑和财产刑并用、限制短期自由刑和扩大自由刑的种类;司法上从强调一般预防到强调个别预防,从强调责任大小到强调改造效果;执行上也从强调隐蔽改造到强调敞开改造,从强调国家暴力机关主导到强调社会、公众的参与。</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从理念上分析,电子脚镣的使用是对轻罪惩罚的轻微化处理,是对轻罪犯人的社会改造,是对自由刑执行方式的改革,是强调犯人自律和监督改造的统一,也是对社会参与特别是家庭成员参与的重视,在理论上其完全符合当代刑事政策转变、刑罚改革推进和行刑社会化思潮的要求;从具体做法上看,使用电子脚镣能让犯人在现实社会内,过着监控之下的半自律生活,避免了对轻罪犯人和生于刑期较短犯人的羁押,避免了犯人之间的相互感染、传授犯罪方法和不良影响,可像正常人那样工作、学习和生活,可以自由地与同事、邻居、朋友和亲戚进行交往,从而不脱离现实社会生活,只要犯人按照监禁要求行事,其行为基本上处于“无拘无束”的状态,这也符合当代刑事政策转变、刑罚改革推进和行刑社会化思潮的要求。</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缓解监狱内人满为患的状况,减轻监狱压力</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据统计,美国多年稳坐世界第一犯人在押率国的宝座,目前至少有267万多在押犯人,每10万人中就有726人被关押,每138人中就有一个是罪犯,每周大约要将900名犯人投入监狱,由于进去的比出来的多,所以本来就很拥挤的美国监狱变得更加拥挤。由于监狱人满为患,不得不提前释放普通犯人,有的犯人甚至只执行完十分之一的刑期就被释放了。另据报道,世界第二犯人在押率国英国也面临与美国相同的处境问题,英国监狱系统能容纳的犯人数大概在8万左右,但2005年10月12日关押的犯人竟然达到了77599人,仅够再容纳700名犯人,在犯罪率较高的伦敦和西米德兰地区,监狱的空房已经告罄,174名被判刑的犯人被迫在警察局里混了一周,因为监狱方没有找到空牢房安置他们。为应对监狱床位危机,各个监狱被迫“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有的挪用了更新设施的资金,有的放弃了一部分专为犯人设计的教育计划,还有一些监狱则对现有的监舍打起了主意,把单人间变成了双人间,有的干脆把一些犯人安排到拘留所“落户”。美国、英国监狱人满为患导致监狱压力过大甚至监狱危机,这已是不争的客观事实。</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电子脚镣的应用,能将大部分轻罪犯人移送到家庭和社区里执行,降低了监禁人数和监禁率,使监狱能够集中精力对重罪犯人进行改造,这是减轻监狱压力的有效手段。如英国内政部就在2005年通过了一项减刑提案,准备大量应用电子脚镣,此举竟解决了上万名刑期在4年以下的轻罪犯人走出监狱的问题,如果坚持这一做法基本上能在短期内解决英国监狱人满为患的问题。在电子脚镣使用率比较好的国家,如芬兰,完全实现了监狱的不设防,既无高墙,也无人站岗,监狱好像公寓一样。瑞典的做法更为典型,该国通过修改刑法典,将电子脚镣扩展为刑种之一,自1999年起全面对短期自由刑犯人使用电子脚镣,目前使用电子脚镣的犯人近2万人,监狱里关押的犯人数也从每年14000人降低到9500人,这一做法使该国有时间和精力做好监狱的人性化管理,也使得该国监狱的舒适度世界闻名,有的人甚至为了能够进入监狱而故意犯罪,有的外国人也慕“名”想来,如伊拉克前总统萨达姆•侯赛因和前波黑塞尔维亚总统普拉夫希奇都曾明确希望去瑞典“坐牢”。在2006年六月世界杯举行前,3名被关押在瑞典监狱中的以色列囚犯竟“乐不思蜀”,拒绝出狱,理由很简单:在瑞典的监狱里,他们可以看到高清晰且免费的世界杯比赛转播。虽然瑞典的监狱目前基本上也是处于“人满”状态,但并未“成患”,因为大多数犯人是愿意呆在监狱里的,这和美国、英国监狱“人满为患”陷入监狱危机有着本质的区别。由此也可见电子脚镣广泛应用的巨大影响。</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效果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使用电子脚镣服刑的大多是偶犯、初犯、过失犯等轻罪犯人或剩余刑期较短的犯人, 通过侦查、起诉、审判程序及部分刑罚的执行,他们对自己罪行基本上已有所认识,所以大都希望能按规定戴着电子脚镣服完剩余的刑期,而不愿意重新回到监狱,虽然在适用电子脚镣过程中其活动范围和时间受到严格限制, 但与关押在监狱里相比还是要自由得多,他们更不愿意在监狱里与重罪、重刑犯人混处,受其不良影响,况且在家服刑可以享受家人的关心,在家人的督促和帮助下完成改造。因此,使用电子脚镣对犯人的改造效果比监狱监禁要好得多。如,有一位名叫马克赛尔的瑞典犯人不仅对使用电子脚镣的做法大加赞赏,还对向他发布电子脚镣令的法官充满了感激,因为电子脚镣技术的使用使他有机会继续在工厂工作,和正常人一样生活。而从与其他刑罚执行方法对比看,电子脚镣确实比普通缓刑、假释的效果要好得多,因为犯人在使用电子脚镣期间不仅很少违反监控规定,还认真地履行义务,并以自己在执行电子脚镣期间没有违规违法为自豪;从电子脚镣的完成比例看,德国电子脚镣完成率高达90%,英国是95%,比普通的缓刑、假释比例高的多;从使用电子脚镣犯人的重新犯罪率看,德国只有11%,英国是10%左右,大低于其他执行方法;从犯人对电子脚镣的态度看,绝大多数犯人对电子脚镣的使用持肯定态度。因此,鉴于使用电子脚镣的良好效果,西方的很多司法人员都希望像瑞典那样把电子脚镣上升为刑罚种类,从而大面积适用电子脚镣。</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四)经济成本低</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广泛应用电子脚镣技术能为国家节省大量财政支出。首先,广泛应用电子脚镣可以节约政府建造监狱所需的费用和完善监狱设施的投入费用。如瑞典,该国由于电子脚镣的广泛应用,就关闭了其原有的绝大部分监狱,现只保留了45座,每年给国家节约1100 万欧元的财政开支,这和有的国家动辄需要新建几千所新监狱有着巨大的反差。其次,使用电子脚镣的管理成本也低得多。据统计,在美国管理一名在押犯政府平均每年要支出2.5 万美元,平均每天需要大概70美元,而使用电子脚镣每天只需要13.5美元,这个价格甚至比我国监狱管理一名在押犯的费用还要低些。又据统计,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对一名犯人使用90天的电子脚镣比监狱监控的成本要低5300英镑左右,平均每天节省近60英镑,降低了近80%的支出。而根据另一项调查显示,应用电子脚镣的成本费还与使用电子脚镣的人数几乎成反比,电子脚镣应用的越广泛,成本越低,同时使用的犯人越多,成本则越低。如,在德国,5名犯人使用电子脚镣,人均每天成本是142.72 欧元;如10 名犯人使用,人均每天成本是74.6 欧元;如20 名犯人使用,人均每天成本是40.54 欧元;如30 名犯人使用,人均每天成本只需29.19 欧元,只相当于30 名犯人在监狱监禁成本的四分之一。而由于瑞典电子脚镣的适用更加广泛,其成本降低到每人每天只需6 欧元。</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五)即时、安全、可靠</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随着技术的逐渐成熟,第二、第三代电子脚镣技术在实践中获得了广阔的应用空间。与普通的缓刑、假释比,电子脚镣能够实现监管人员与犯人之间实时的信息沟通,监管人员也就能更能迅速、及时地发现犯人的违法违规行为,并采取应对的措施。而对社会而言,电子脚镣使犯人处在监管人员的随时监控之中,威胁相对小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也增强了。而随着技术的进一步发展,特别是高科技的进入,使电子脚镣系统更加智能可靠,不会因为外在干扰等因素的影响而不能发挥作用。电子脚镣所具有的即时、安全和可靠的优点使其在技术上具有了推广的可能性。</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以上只是对电子脚镣优点的简单描述,但从中也可管窥电子脚镣在短时间内风靡全球的真正原因,也正因这些优点的存在,使其在刑罚执行中的推广应用具有了广阔的发展前景。</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四、电子脚镣的借鉴与推广应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我国早已掌握了电子脚镣的技术,已具备了借鉴国外做法的基础条件。而推广应用这一技术对我国也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它既可促进我国刑事理念改革的深入进行,也可以弥补刑罚执行及刑事强制措施适用的不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一)借鉴电子脚镣所体现的当代刑事思潮,促进我国刑事理念改革</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长期以来,我国刑事立法重视重刑刑罚结构,司法适用上轻刑率、缓刑率和假释率低,执行上监禁率高。具体来说:立法上,我国刑法中的刑罚结构设置仍然坚持死刑和长期自由刑为中心的原则,对短期自由刑、财产刑重视不够,绝大部分罪名都挂有死刑、无期徒刑和长期自由刑;司法适用上,2004年全国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至死刑的罪犯146237人,占生效判决犯人总数近19.04%,2005年为150878人,同比虽有所下降,但也占到犯人总数的18.20%;刑罚执行上,主要靠监狱关押,2004年全国法院办理减刑案件391484件,假释17963件,2005年全国法院办理减刑案件390987件,假释18430件,与位列世界第三犯人在押大国的身份比,减刑、假释率太低。这些做法不仅与当代刑事政策变革、刑罚改革推进和行刑社会化的思潮有相当的差异,也与目前所倡导的“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一定的冲突。</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借鉴电子脚镣所体现的当代刑事思潮,力求我国刑事立法的轻缓化,刑事司法的科学化,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和人道化,既是对国际趋势的积极回应,也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措施,这对于促进我国科学、文明、人道的刑事法治理念的树立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二)推广应用电子脚镣,弥补刑罚执行的不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我国刑法关于管制刑执行的规定,关于缓刑、假释、监外执行的规定,都要求对犯人进行一定的监控、监视或考察,但对如何监控、监视、考察及采取何种措施并没有明确给出限制,这就为我国试验推广电子脚镣提供了现实可能性。下面将就如何在刑罚执行中试验推广电子脚镣分别作一简要分析。</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1.短期自由刑执行中电子脚镣的应用。据统计,2004年全国法院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不含缓期执行数)的犯人363012人,2005年为395139人,是同期的重刑犯的数量的2-3倍,大量的短期自由刑犯人在监狱内执行,使监狱管理部门不得不把主要精力放在对短期自由刑犯人的管理上,大大增加了监狱的工作量,也使监狱无法集中精力加强对重刑犯的管理改造,同时也增加了短期自由刑犯人受重刑犯人不良影响、感染的可能性。推广应用电子脚镣,就能将人身危险性低、剩余刑期较短、改造效果好的犯人提前释放,在社区和家庭中完成监督改造,为他们融入社会生活提供良好的过渡,大幅降低我国的犯人在押率。</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2.管制刑执行中电子脚镣的应用。管制作为我国独创的一个刑种,在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建国初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而被认为是我国刑事理论与实践的一朵奇葩,但自1997年新刑法适用以来,管制却逐渐面临着凋谢甚至被要求废除的命运。据统计,1999年全国共有7515人犯人被判处管制刑,占总数的1.23%,2000年有7822人适用,占总数的1.21%,2001年有9481人适用,占总数的1.26%。被判处的犯人人数少、比率太低使管制刑在司法适用中基本上属于“形同虚设”的状态,其根本原因既不是理论的不成熟,也不是立法的不合理,而是管制的执行出现了一些的弊端:监控不到位甚至是无人监控,这导致了管制基本上失去了其应有的刑罚属性,也就无从发挥应有的作用。推广应用电子脚镣,就能够实现公安机关与犯人之间的即时信息交流,不仅可以解决管制刑执行过程中的监控不到位甚至无人监控的弊端,还可以进一步加强对犯人的监控,也就解决了管制刑形同虚设的状况,法官也无需因考虑管制效果的不好而在对犯人适用管制刑时畏首畏尾,从而扩大适用管制刑。</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3.缓刑与假释执行中电子脚镣的应用。据统计,2004年全国法院共判处缓刑 154429人,2005年为184366,均不到判处犯人总数的四分之一,与发达国家国家相比差距不小。其原因在于我国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缓刑期执行考察机制,虽然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但实际上,我国的公安机关一般将精力集中于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毒品犯罪、暴力刑财产犯罪的斗争之中,根本无力承担这一任务,单位及基层组织由于分布松散也根本无法承担起配合公安机关的责任,这造成了有些缓刑犯人并未接受任何单位考察的不合理状况。如能借鉴应用电子脚镣,就能充分监控缓刑犯人行为与活动范围,做到对其的全面考察,充分发挥缓刑考验期这一制度设置的作用。与缓刑的情况比较类似,我国法院办理的假释案件也极其有限,2004年为17963件,2005年为18430件,比率基本上保持在2%左右。其原因也是假释考验期内公安机关监督的缺失,假释犯人在假释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的监督管理规定的状况经常处于监管不严甚至无人监督的状态,这就导致一种不正常的现象:除非犯人在假释考验期内重新犯罪,假释就意味着不再收监,这样的假释根本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如能借鉴应用电子脚镣,就可及时对假释犯人在考验期内的各种表现进行了解、掌握,从而确保假释犯人在考验期内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也相应减少对社会的威胁,这样无疑能提高假释的实际效果。</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4.监外执行中的电子脚镣的应用。监外执行是自由刑执行的一种变通。在我国,主要适用于有严重疾病需保外就医和怀孕或正在哺乳的妇女。但由于监外执行只是暂时的措施,所以大部分监外执行的犯人最终还是要重回监狱,这种做法虽然在一定意义上体现了刑罚人道主义精神,但对于那些经过严重疾病身体刚刚恢复,特别刚过哺乳期的犯人的孩子并不是最佳的做法。如果能推广电子脚镣的应用,就可以对剩余刑期较短、身体刚恢复的犯人不再收监执行,对正在哺乳、人身危险性低的妇女也不再收监,对这部分犯人适用假释或减刑。推广应用电子脚镣,还可以给予那些因一方长期关押夫妻分居、家人无法相见的犯人短期相聚、共同生活的机会,从而使其与家人保持联系,为走向社会打下良好的基础。</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三)推广应用电子脚镣,弥补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之不足</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刑事诉讼强制措施适用的最主要目的是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侦查,防止其逃脱刑事责任的追究。对犯罪性质不同、人身危险性高低有别的犯罪嫌疑人应采取不同的强制措施:对罪行严重、人身危险性大的犯罪嫌疑人应立即逮捕,对罪行轻微、人身危险性小的犯罪嫌疑人则可适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但我国的公安、检察机关一直十分强调对犯罪嫌疑适用逮捕,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率极低,这种做法严重忽视了犯罪嫌疑人正常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的权利。究其原因,主要是由于执行机关人力、精力有限,不能落实对犯罪嫌疑人的监控,犯罪嫌疑人逃脱的机会大,公安、检察机关也因担心犯罪嫌疑人逃脱情况出现而不愿作出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决定。</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如能在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推广应用电子脚镣,则能实现对犯罪嫌疑人的全方位监控,既不对其进行羁押,还能实时了解掌握其行踪,这样就可以扩大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的适用范围,降低其适用条件,从而降低对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的限制强度,这对降低羁押率,避免对无辜之人的错误羁押具有十分积极的作用。</span></p><p style="line-height: 3em;"><span style="font-size: 18px;">&nbsp;(本文载《犯罪与改造研究》2007年第一期;因排版问题,注释被删除,敬请谅解)</span></p><p><br/></p>